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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 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9-2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内各高校: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及时兑现在蓉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工作流程

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创业补贴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蓉高校(含校区在蓉的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大学生创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高校负责受理平台内创业补贴申请和初审;市校所在区(市)县就业局负责审核和公示;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复审。

同一高校由多个校区、创新创业平台且分布在不同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由各校区、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办理。

二、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1.2014年1月1日后,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本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4.开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实体1万元。

3.每名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

(1)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本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团队负责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登记创业主体的,由本人申请创业实体补贴;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记的创业主体,由领办人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

(3)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在蓉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

3.申请材料。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项目应提供:本人(项目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高校对学生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团队创业的还应提供团队成员名单(含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号码)。开办“网店”的,还应提供“网店”网站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系本人开办的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主要包括快递公司名称及对应运单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还应提供“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其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4.审查和资金拨付。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局参与,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校区)将申请材料、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进行审核,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复审。由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发放至创业大学生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三、加强信息管理

(一)高校基本信息备案。

各在蓉高校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填写《创业补贴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交市就业局创业促进处备案,市就业局将备案信息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

(二)补贴对象信息录入。

各在蓉高校(校区、创新创业平台)在向区(市)县就业局申报创业补贴前,应将拟享受补贴创业项目、实体信息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

(三)信息审核及发放。

高校(校区、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内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操作。

(四)信息系统更新。

市就业局定期将《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内数据与《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信息交互,实现省、市就业信息系统中创业补贴的信息一致。

四、加强资金预算

各高校(校区)要明确负责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局申报下年度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详见附件3),各区(市)县就业局将上述资金纳入本地区大学生创业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送市就业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2016年度计划请于2015年12月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人社局根据各区(市)县计划,综合下达资金预算。

五、推动工作落实

市教育局将把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市属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鼓励市属高校争创创业示范园区。市就业局将建立工作QQ群(高校创业工作群:339751086),加强与各高校工作联系,推动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市就业局联系人:刘人溥

联系电话:87706239


附件:1.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2.创业补贴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表

3.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计划申报表

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


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申报时间:                    受理人:                 申报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入学(毕业)时间


就读(毕业院校)


毕业生就业失业证(学生证)登记编号


联系电话


创业实体

(创业项目)名称


创业实体

(创业项目)地址


创立时间


员工(团队)人数


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编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创业实体

(创业项目)简介

(可另附页)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初审意见

高校分管负责人签字

高校意见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复审意见

区(市)县人社部门意见

区(市)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创业补贴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表

经办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QQ:


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管部门:


机构地址:


开户单位: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补贴内容:

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创业实体补贴□        

备注



附件3


       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人、个、万元

合计数(人)

申报金额合计(万元)

创业补贴(项目、实体)

创业培训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人数

申报金额

人数

申报金额

人数

申报金额

人数

申报金额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科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备注:此表为各高校填写后报送属地区(市)县就业局。




附件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

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及时兑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资金,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大学生创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高校负责受理平台内创业补贴申请;高校和所在地市(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初审和公示;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每月集中审核一次;市(州)财政局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意见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同一高校有多个校区且分处不同市(州)的,由各校区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办理。

二、各地人社部门、各高校要密切配合,细化实施办法,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落实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统一纳入《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各高校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到每一名大学生,帮助他们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三、各高校(校区)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年度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上述资金纳入本地区大学生创业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计划,综合下达资金预算。教育厅将把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今年10月和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仍按照川人社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分别受理、审核和发放一次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大学生创业补贴,请各高校于9月底、11月底前向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同时做好明年资金使用计划的报送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2015年9月23日